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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是促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完善集体谈判制度不仅对协调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该文从集体谈判制度对劳动关系的作用入手,放眼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对国外典型集体谈判制度进行特色分析、对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进行考察比较的基础上,为在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和制度设计。文章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理论基石:集体谈判与和谐社会基本理论阐释。该部分主要围绕集体谈判对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和谐劳动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意义展开论述。首先,介绍了集体谈判制度的基本内涵、原则和相关概念;继而论证了集体谈判制度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指明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之一,从而间接凸显出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对于加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进程的重要意义。域外经验:国外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及启示。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考察:联合国人权法和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对集体谈判的保护框架分析;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集体谈判制度特色分析以及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启示。现状反思: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考察与评析。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但集体谈判制度的现状却存在着主体认识不够、工会功能赢弱、谈判环节流于形式甚至缺失等问题。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对集体谈判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缺少对罢工权的肯定,不利于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保护。这些都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制度建构:和谐社会进程中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完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完善集体谈判制度,首先要明确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推进目标是形成三维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在集体谈判所依托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选择上,应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对现有模式进行逐步改造,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同时,应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明确集体谈判主体,限制“不当劳动行为”,完善争议处理制度,规范政府角色定位,从而实现对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完善,依法保障集体谈判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