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升级阶段,传统增长力量减弱形成的经济减速带急需企业构建新的核心竞争力以加速成长。与此同时,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这也意味着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将更直接、更激烈,企业必须努力加强自身的“造血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机会。可见,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这也使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的需求增加。为顺应时代发展,我国证监会早在2012年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在年报中引入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这一全新的披露内容,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第四节董事会报告/董事局报告”中强制性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开创了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的先河。2015年,证监会修改了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位置,要求在“第三节业务概要段”中披露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与此同时,核心竞争力的披露内容举例中新增了核心管理团队、关键技术人员,设备的表述也修改为专有设备。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同,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并未经历过由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到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演变,这一制度“大迈步”是我国证监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创新之举,体现了我国证监会在提高资本市场信息环境、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努力和决心,也充分说明了在年报中新增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的迫切性。但是,由于我国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这种制度创新能否有效反映企业基本面信息,实现证券监管部门预想的目的有待商榷。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问题: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是否能够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效率?一方面,核心竞争力具有难于模仿的和难以替代的特性,这两种特性决定了竞争对手很难通过简单地模仿来获取核心竞争力,因而其信息披露的专有化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属于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尤其在缺乏独立的第三方验证时,噪音可能会更多。以往研究表明,在中国这一新兴市场制度环境下,非财务信息的叙述性和较差的可鉴性使其可能成为一种策略性披露行为,为高管隐藏其盈余操纵行为提供了可能。由此可见,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既可能是企业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工具,还可能是管理层为应付证监会而进行的“不痛不痒”的披露,甚至还可能是管理层谋取私利的手段。也就是说,核心竞争力信息可能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效率。此外,核心竞争力具有稳定性,企业各年度间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可能在内容上没有重要变化。再次,其他信息披露渠道,如官网、新闻媒体可能已经充分披露了有关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因而年报中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可能仅仅重述了已知信息,而并没有信息增量作用。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来看,年报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是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具有不确定性,有待实证检验。资本市场信息效率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础,也是新时代中国的金融改革方向。而信息效率差别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二级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即股价同步性。基于此,本文以股价同步性为切入点,开展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信息效率的实证研究,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与股价同步性的关系。研究发现,(1)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的长度与股价同步性无关,但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中特质性信息越多,股价同步性越低。该研究结论揭示了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影响资本市场信息环境的作用条件,即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的降低作用与企业“核心竞争力分析”段文本长度无关,与其特质性信息相关;(2)不同类型的核心竞争力的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具体来说:资源、能力以及知识这三类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存在显著抑制作用,而关系类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不存在显著抑制作用;(3)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能够很好的解释和预测当年以及未来至少两年盈余,表明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是对企业基本面的合理、真实的描述,而非“虚有其表”,从侧面进一步支持了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信息环境的论述;(4)基于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文本特征的横截面分析,发现公司当年与上一年度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相似度越高、与同行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相似度越低、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可读性越高时,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与股价同步性之间的负向关系越显著;基于公司内部基本特征的横截面分析,发现公司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业绩表现越好,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与股价同步性之间的负向关系越显著;基于公司外部制度环境的横截面分析,发现公司所处省份的市场化水平越高、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越大,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与股价同步性之间的负向关系也越显著。第二,分析师的信息中介作用。研究发现,(1)分析师在促进股价及时反映核心竞争力信息中起到了信息中介作用;(2)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增加了分析师预测中公共信息,降低了分析师预测中私有信息的含量,具体表现为分析师调研行为减少,表明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是分析师在进行盈余预测时所需信息,排除了股价同步性的降低是由于特质性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向外界传递了企业业绩优良的信号,引起分析师关注,挖掘出了更多的公司特质性信息,即分析师扮演信息“挖掘”角色的可能;(3)分析师特征对分析师发挥信息中介作用存在显著影响,分析师能力越强、分析师越勤奋,越有利于分析师在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融入股价中起到了信息中介作用,进而降低股价同步性;(4)分析师对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的“解读”也会对其预测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分析师盈余预测偏差以及分析师盈余预测分歧度显著降低。第三,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影响股价同步性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1)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带来的股价同步性的降低会引起股价-投资敏感度的降低,即降低了企业实体投资效率;(2)尽管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降低企业实体投资效率,但是总体来说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3)横截面分析发现,公司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越低、知情交易越多时,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在降低股价同步性时所引起的股价-投资敏感度的降低效应越显著。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本文为全面评估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微观证据,同时对于如何优化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意义。以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都是照搬西方先进、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是中国证监会“立足本土实践,坚定制度创新”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划时代意义。因而,全面评估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证据肯定了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的积极经济影响,符合证监会制度设计的初衷。此外,本文研究结论揭示了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影响资本市场信息环境的作用条件,即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的降低作用与“核心竞争力分析”段文本长度(数量)无关,与其特质性信息(质量)相关。本文研究结论提醒监管机构在规范信息披露时,应增加对特质性信息的披露要求,以防止管理层为应付证监会而进行“不痛不痒”的披露,提高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质量。第二,为信息披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对象。现有文本分析的文献大多聚焦于年报中的MD&A,忽视了年报中“核心竞争力分析”段的重要性。本文基于中国特有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出发,将核心竞争力这一前瞻性信息纳入信息披露研究范畴,结合实体命名技术构建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指标,并进一步从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文本特征以及企业内、外部环境特征等维度进行细致探讨,极大的丰富了信息披露的研究内容。第三,为股价同步性可以衡量股价中公司特质性信息含量的多寡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股价同步性与信息和噪音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焦点。“信息效率”学派认为,股价同步性的大小反映了股价中融入的公司特质性信息的多寡;而“非理性”学派则认为较低的股价同步性源于市场中的泡沫、噪音以及投资者“恐慌”等非理性因素。本文研究结论表明,股价同步性与企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中的特质性信息负相关,与信息披露数量无关,这意味着不同公司之间股价同步性的差异可以由股价中公司特质性信息的多寡可以来解释。因而,本文结论为股价同步性可以衡量股价中公司特质性信息含量的多寡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第四,有关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是否有效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基于中国特有的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制度出发,以年报中的“核心竞争力分析”段为研究对象,检验了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能否有效降低股价同步性,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效率。考虑到在股价同步性的形成中,公司特质性信息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本文将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区分,分别探究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的长度(数量)及其特质性信息(质量)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以更加清楚地探究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影响股价同步性的具体信息内容,消除不同类型信息带来的噪音,为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效率提供了有力证据,回应了部分文献对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质疑。第五,扩展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视角。现有文献主要从二级资本市场信息效率的视角来探究信息披露制度的正面效应,忽视了其可能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效应。本文在延续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视角的同时,又立足于实体经济投资效率这一崭新视角,研究发现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所带来的资本市场信息效率的提升,会降低企业投资效率。该结论表明信息效应和真实效应并不是如影随行的,信息效应并不是真实效应的充分或者必要条件,因而本文结论也提醒政策制定者在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时不应忽视其可能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