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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设立以及经营过程中,公司的资本制度对于增加投资等至关重要。在现代社会中,债权出资已经从获得物权的手段发展成为独立的财产形态。但是国内外理论界关于是否允许债权出资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奉行自由资本制,对公司的出资方式限制较少,所以在一系列相关制度的配合下允许债权出资,这样的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债权出资的融资性能,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奉行法定资本制,所以对于出资的形式以及范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立法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对债权出资仍然是禁止的态度,而有的国家对债权出资是有限制的承认,甚至是承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的环境下,对于出资形式限制少的国家更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债权出资没有以明确的表述加以规定,但是我们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对于非货币出资只要是能用货币进行估价并且能够依法转让的财产都可以用作出资。债权出资可以估价并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债权可以发生转让,由此我们可推知,对于债权出资我国是采用了接受的态度。本文从债权出资的基本原理出发,采用了国内外对比等研究方法,具体对债权出资的适格性以及相关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从债权出资的基本概念出发,对债权出资的分类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理论界对于债权出资的概念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我国关于债权出资的概念主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学说。债权出资在实践中有很多的案例,经实践证明债权出资具有可实用性,但是债权出资具备优点的同时,还具有很多的缺陷,本文对债权出资的缺陷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第二部分对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以及债权出资适格性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债权出资包括以公司为债务人的债权出资和以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权出资两种。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债权出资具有浓厚的理论基础。本文对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件进行了分析。主要是针对日本学者志村治美的四要件进行的分析,即现物出资应该具备确定性、现存的价值性、评价的可能性和独立的转让性。在实践中,债权出资存在很多的缺点,在对债权出资的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在我国的立法中对债权出资应当满足我国公司法出资期限等进行规定,最后对于债权出资的排除性条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于债权出资的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定,有助于债权出资的健康发展。第三部分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以及态度出发,进而研究我国的债权出资现状,并且从中汲取具有适用性的理念以及经验。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价值取向不同,对债权出资有各自不同的态度,但是两大法系国家各自的立法情况都是有利有弊的。总体而言,债权出资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逐渐被接受的趋向,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大进步。第四部分针对债权出资的缺陷进行了相关制度的构建。首先对于债权出资的比例进行限制,有助于在承认债权出资合法性的情况下,保障公司的经营活动的顺利经营发展。其次,纵观我国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立法来看,对债权出资的具体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债权出资的特殊性,需要经过评估以及验资、股东的认可、董事会的承认以及信用机制的构建等相关的完善意见,有助于满足经济发展对债权出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