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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凉山彝族地区,彝族婚姻习惯法和我国婚姻法对彝族的婚姻都起着调整的作用。但由于两者的文化价值与社会基础的不同,两者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在调整彝族的婚姻时难免会出现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冲突,对构建和谐凉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基于此,笔者从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研究入手,希望能找到一条解决途径,以期促进凉山地区的法治建设,为构建和谐凉山做贡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研究的缘起。因为在当代的凉山彝族地区,处理好国家法与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关系,使之相得益彰,对于构建和谐凉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法的状态。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的婚姻不仅是为了维护夫权、族权的利益,种族繁衍的需要,也是宗教、政治、经济、军事的需要。但当前的凉山由于经济的发展,文化环境的开放、政治的进步等社会背景的大变化导致了彝族的婚姻总体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并使它出现了与主流婚姻文化趋同的倾向。但传统婚姻习惯法在现实社会中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具有这种影响是有深刻的原因的。 第三部分是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冲突的各个方面。这种冲突造成了彝族地区婚姻秩序的紊乱,阻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了彝族人口素质的下降,造成了调解过程中耗费大量钱财的情形;但同时也维持了彝族地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障了彝族人口繁衍的正常进行,弥补了国家婚姻法的不足,是建设法治凉山的重要法治资源。现阶段,凉山彝族地区对这种冲突也有了一定的处理,表现在彝族婚姻习惯法基于婚姻法有了一定的改变;在凉山地区,国家婚姻法基于彝族婚姻习惯法也有了一些变通规定。 第四部分是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协调。该部分首先论述了进行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次详细论述了进行协调的途径:一是在立法方面,充分发挥地方授权立法的作用,积极吸收彝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成分,废止彝族婚姻习惯法中不合理的成分,同时重视乡规民约的制定;二是在司法方面,重视调解和乡规民约的作用,划分国家婚姻法与彝族婚姻习惯法的效力范围,加强彝族地区的司法建设;三是在其他方面,包括大力发展彝族地区经济,提高其生活教育水平,在人员配备上增强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最后论述了实现协调时必须注意的问题:一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大前提,二是反对两种错误的倾向:完全否定国家婚姻法或忽视彝族婚姻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