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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理清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立法的法理基础和搭建其立法思路。在导论部分,结合目前我国政府进行环境管理使用的经济手段、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特点,提出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要意义。通过综合分析当前国内外在相关方面研究成果的规律,明确本论文撰写过程中可以借鉴的成果范围和存在的难点和创新之处。论文主体部分依次围绕这些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概述。首先,对环境审计、绩效审计概念作出简单介绍,明确政府绩效审计主要是指由政府审计直接实施的或由政府审计委托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对政府审计对象实施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的审计。其次,界定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定义和特征,分析了其产生与发展过程,着重探讨了它与其他行政手段如环境指导、环境监察的区别。再次,从审计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标准三方面概括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在法律上的体现。第四,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立法研究在理论上有利于审计理论、环境理论和法学理论的综合,实践中可以保障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目前,世界各国和我国在这个方面已经有所成果,这为科学全面立法提供宝贵资源。第二部分:我国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立法现状。第一,随着环境审计成为研究热点,在原有审计法律基础上,相关机关制定了较为粗陋的政府环境审计法规,为开展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立法做了良好准备。第二,立法缺陷表现突出。执法依据的缺少,《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效力层次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中也没有体现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内容;地方法规也缺乏对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关注。内容上还局限于财务性的审计,绩效审计理念没有体现。程序上法律救济欠缺,还不能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者司法救济。第三,由于专业性、综合性等原因,立法人才缺乏,难以推进立法进程发展。第三部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准备工作。根据审计署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立法目标。在动态立法过程中要注意超前立法,同时注意立法的可操作性原则。在静态立法成果中要体现环境法和审计法的原则。为了有效开展立法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准备工作。第四部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立法具体设想。分析各国审计模式的特点,结合我国行政审计的现状,建议强化环境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要从三个方面完善法律的组成。最终详细阐述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在审计主体、对象、范围、配套制度、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等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结语部分,对正文内容进行概括,指出论文还未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