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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发展迅猛,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本身发育就不成熟,加上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也不完善,这无疑使得投资基金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基金管理人道德水准低下,利益冲突交易屡禁不绝等问题。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不规范不成熟。治理结构对投资基金事业的繁荣发展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治理,建立起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治理结构的相关基础知识。着重介绍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问题和基金治理的必要性问题。基金治理的必要性也即基金治理之意义所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直接决定着基金治理结构。第二部分是对主要的几种契约型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模式进行了介绍和比较,进而提出了它们之于中国基金治理结构模式的启示,主要从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个方面指出。第三部分对应第二部分启示提出的三个方面,指出了我国目前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偏离投资人利益、基金托管人监督力度不足、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流于形式无法保护自身的权益。最后在第四部分针对以上不足的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具体建议:首先完善基金管理人义务,其中又包括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严格规制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行为以及改变基金管理费率问题以更好的激励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服务;其次是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作用,包括改变基金托管人的选任解聘方式以保证其独立性、细化其监督作用强化以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最后是健全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使基金持有人真正利用基金持有人大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