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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国外五大知名品牌商标权利人将秀水豪森公司告上法院后,司法实践中有关场地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案件不断涌现。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法官们对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看法,从而导致司法审判活动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同时,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一些法院在审判中过分强调对商标权的保护,对市场经营管理者科以过高的监管义务,打击了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权衡商标权利人和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从立法上完善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四个典型案例入手,着重对案件涉及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即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的认定及其责任形态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在总结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的现状,对完善我国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提出一些思考。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四个典型案情做简要的介绍并归纳出案情引发的两个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对四个案件法院的判决展开分析,归纳出争议点在于以事前审查义务为标准还是以注意义务为标准来认定主观过错,然后针对这两个标准分别进行讨论。通过与美国相似案例的判决的对比,对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义务来源分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探讨,文章得出以事前审查义务为标准是不合理的。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在平衡商标权利人和市场经营管理者两者的利益基础上合理地界定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注意义务;第三部分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市场经营管理者构成商标间接侵权承担的责任形态问题进行讨论,即市场经营管理者应独立承担责任还是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补充责任。通过对争议观点和各责任形态概念的梳理,分析商标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区别,提出不应在共同侵权的框架下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与直接侵权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而应当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独立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第四部分在前文基础上,对我国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认为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区分商标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肯定商标间接侵权的独立性,同时,对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一点建议以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