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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业因具有社会公益性(Public Interest),保险经营乃基於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充分应用。基此,保险经营健全与否,不仅攸关整个国家保险事业之健全发展,更直接影响保险契约当事人之应有权益。无疑地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业本身之财务健全,更是确保保险人清偿能力主要关键所在,而保险责任准备金则是评估保险经营健全与否重要指标之一。因此,世界各国对於保险业之监理,无不制定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关法令,藉此予以严谨且明确之规范,俾作为保险业遵循之准绳。
首先,一般所称之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区分为保单责任准备金(依长期储蓄还本考量)、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依保险期间到期与否考量)、特别准备金(针对巨灾损失考量)、及赔款准备金(依出险赔案考量)等四大类。其次,本研究就性质而言,赔款准备金与其他法定责任准备金(如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长期还本准备金等)仍存有极大之差异。基本上,保险业依法所提存之赔款准备金,主要系针对已经发生损失且尙未赔案之保险赔案,予以提存保险赔款之准备金而言,此与其他责任准备金乃针对尚未出险而预作未雨绸缪准备予以提存相较,两者在提存目的上,显然存有极大之差异。基此,对於具有立即性赔付之准备金,遂被归类为「第一类准备」(First Class Reserve),至於其他非有立即性之准备金,诸如: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等,则被归类为「第二类准备」(Second Class Reserve),由此更显示赔款准备金在整个保险责任准备金体系中之重要性。
再者,针对台湾现阶段之赔款准备金提存规定而言,无论就提存范围、提存基础、提存方式、提存标准等各方面观之,并辅以主要保险国家探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之比较分析,作为检视台湾现行赔款准备金之诸多法令规定,均留有可待商榷之处仍多。由於赔款准备金提存适当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契约当事人之应有权益,当保险赔款准备金提存偏低时,势将影响保险业清偿能力之不足:反之,当保险赔款准备金提存偏高时,亦会影响财务报表公允表达。基此,本研究进一步提出之创新点与展望,分从六大层面研究提出十七项建议事项,供相关单位参酌:此外,基於建议事项属性与涉及权责执行单位不同,俾能确实有效执行并达成预期目标。
综上所述,如何针对台湾财产保险赔款准备金提存制度,建立一套符合岛内保险经营环境与政府实体监理保险需要之完备制度,则属台湾保险事业迈入二十一世纪朝向国际化、自由化发展之际,则属国人共同努力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