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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在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背景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践背景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应运而生。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基础,我国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开启了一种不直接作用于执行标的,而是对被执行人的精神心理施加压力和对被执行人经济社会活动能力进行限制的新型执行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以失信信息公开和共享为基础,在不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失信信息中的失信身份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均属于当事人的隐私,应当受到隐私权保护。因此可以说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是建立在限制或剥夺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执行手段。国家权力出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需要,可以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合法权益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没有边界的,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否则就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过度侵害。人民法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实施惩戒制度时时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相对而言被执行人处于弱势地位,不可否认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不能忽视该制度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重惩戒而轻权利保护、重债权实现而轻正当程序的弊端。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忽往往忽略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导致实践中对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当前的惩戒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于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在作出纳入决定之前,未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导致实践中误载、误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当事人隐私权造成极大侵害;人民法院在公开失信信息时不当使用自由裁量权,一味追求效率而忽略了手段的合理性,在公开方式和内容上均存在选择失当的情况;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未能针对情节不同、严重程度不同的失信行为区别对待,对尤其是情节较轻微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造成过度侵害;人民法院作为失信信息的主体未能尽到妥善管理和控制义务,造成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侵害的扩大化,让当事人的隐私权遭受了额外损害。为了使得当前的惩戒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在惩戒目的实现与隐私权保护二者之间达成平衡,应当在失信被执行人纳入程序中增加陈述和申辩环节,保障当事人参与权利,这样能够降低因误载对当事人隐私权造成的侵害;控制人民法院在失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相关事项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减少人民法院自由选择的空间,同时建立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控制体系,及时纠正不当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将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等级划分,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争取对每一位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置都是与其具体情节相适应的,从而将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侵害降到最低;落实人民法院作为失信信息主体的管理责任,对无授权的传播行为进行限制同时明确规定联合惩戒部门对失信信息的使用办法,减少因失信信息公开和传播环节中的管理缺位而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