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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是针对幼儿实施教育和管理的一类重要的教育机构,肩负着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使命,但幼儿伤害事故案件近年来频繁发生。在幼儿伤害事故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中,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范围如何界定,如何具体分配侵权责任,如何做到既维护幼儿的正当合法权益,又不过分加重幼儿园的教育机构责任,这一直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所探索追求的,更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中幼儿园的侵权责任具体案例来分析总结。本论文分为五部分来写,第一部分笔者概述了幼儿园侵权责任,分析了幼儿与幼儿园之间为教育法律关系,明确本论文研究的重点为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伤害事故及幼儿园因此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笔者论述了幼儿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幼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的幼儿只需要证明幼儿园有侵权行为、幼儿受到损害事实、幼儿园的侵权行为与幼儿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幼儿园存在过错。但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就要相应承担责任。第三部分笔者论述了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幼儿园侵权责任中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幼儿园没有履行相关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大多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损害事实是指幼儿园作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幼儿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不利后果的客观事实。因果关系在幼儿园侵权责任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发生幼儿伤害事故的事实是由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所引起的,幼儿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事实。过错要素是因为实体法的具体规定而推定存在,受害的幼儿无需证明过错这个基本要素,但判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往往是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如果客观上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被认定存在过错。第四部分笔者进行相关案例分析,首先,总结分析了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幼儿园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求很高,在目前过错推定的司法模式下,让幼儿园自证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免除责任难度很大。其次,通过对幼儿园提供的免费校车时、幼儿园放学时间段等各种情况具体分析,了解司法裁判中关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的判定。最后,通过类型化分析幼儿之间的行为引发的幼儿伤害事故;在幼儿园或组织的园外活动中的磕伤、摔倒;幼儿园场地及设施引发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教师引发的幼儿伤害事故等案例,来具体分析幼儿园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第五部分,笔者总结本论文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认定,思考对于频发的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很多情况下幼儿园在已经成为当然的责任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这必将加重幼儿园的负担,这种单一的救济方式没有办法真正的解决问题。而保险制度,构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保险制度并存的救济体系,通过保险制度降低来幼儿园的相关风险,使幼儿园的赔偿责任社会化,是解决幼儿伤害事故并缓解矛盾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