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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与盗窃罪,在犯罪手段上相似,在侵犯客体上部分重合,均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贪污罪侵占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盗窃罪侵占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贪污罪还危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仅仅因为主体身份的不同,使两罪在刑罚的设置上产生了巨大的差异。正如我国著名法理学教授李拥军先生所指出的:“某一裁判虽然是依法作出的,但当其严重挑战生活的常理时,必然难以被公众所接受,而不能被公众接受的裁判,其正当性自然是不足的。”1而贪污罪与盗窃罪的法定刑设置也同此道理,不能因为进入立法了,就认为正当了,合法的未必合理,而必须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合法又合理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的信服。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就缺乏实质的合理性,文章正是从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缺乏合理性入手,进一步探究如此设置的原因。通过采取比较的方式,对贪污罪和盗窃罪在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以及最终的法定刑设置进行了比较,得出了贪污罪的犯罪后果严重,受到危害的人数众多,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两者的犯罪构成采用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进行了分析,发现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均不同,总的来说,可以发现贪污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观恶性更大,侵犯的客体更为复杂,客观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通过整理两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制定了三个关于两罪量刑标准的表格,可以发现在同等犯罪数额的情况下,贪污罪的法定刑设置确实比盗窃罪轻。至此,我们发现了贪污罪在社会危害性大于盗窃罪,犯罪构成也更为复杂的情况下,法定刑的设置却轻了。通过朴素的法律正义观,我们必然会认为这样的法定刑设置是不合理的。但是这样朴素的法律观没有严密的逻辑支持,势必是不能为反对者认同的,因此又从法定刑设置的理论、根本大法的精神、刑罚设置的基本原则出发,较为严密的论证了这种朴素法律观的正当性,贪污罪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性。但文章没有止步于此,继续深究下去,认为“特权思想”的存在是导致贪污罪刑罚设置不合理的最大因素,并且又从传统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社会文化及政治学的角度去论证了这一论断的合理性。通过搜集的资料发现,我国的传统社会中即存在着大量的特权立法,为权贵官僚犯罪极尽开脱;从分析政治学的原理出发,论述了重惩盗窃罪轻罚贪污罪是政治统治的需要,是阶级存在的必然结果。最后提出了建设市民文化以制止“特权思想”的泛滥,因为从西方国家发展的历程来看,正是其强大的市民社会,使普通民众有了和统治阶级相对抗的能力,使其在政治上、立法上有了话语权,也为平等、公平思想的传播提供了保障,从而可以渐进式地改变公众的思想认知;并且改变现行立法制度,认为应对贪污罪的刑罚设置进行加重,也藉此从上而下推动人们思想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