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主体共犯定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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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身份犯亦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刑法中的身份犯,或者称行为人的特定身份,是指行为人人身所具有的基于自然或法律而形成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资格、地位或状态。通常的观点认为,身份犯是刑法中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才能构成的犯罪,或者具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罚的情形,即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往往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影响共同犯罪的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因此,共同犯罪人对同一的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排除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同一犯罪的不同犯罪构成。这样,在共同犯罪中就出现了犯罪是同一的,犯罪构成却不是同一的复杂情形,进而对共同犯罪与特殊主体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总则中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的定罪与量刑的立法例以及我国刑法理论分析,笔者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身份犯理论与共犯理论如何结合的问题。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对于身份犯共同犯罪而言,尽管各自分工不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每个人的行为都指向身份犯罪行为,都是整个身份犯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对这些人应当认为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可借鉴德国学者宾丁的“行为反价值论”。根据该理论,共同犯罪中某一人的身份可以延伸至全部共犯人,即当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行为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相违背时,只要数行为人中有一个人的行为构成身份犯,那么其他人亦应一并视同身份犯处理。即在纯正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了共同犯罪的性质,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基本原理,无身份者应当按照有身份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定罪;在不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主要实行犯的性质进行定罪或者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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