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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经历了由对象、工具到空间转变的过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加速了网络空间的形成,其与现实空间组成双层的社会新格局,传统犯罪找到了新的滋生土壤,互联网犯罪呈现高发、频发的态势。由于网络犯罪的技术性特征,较之传统犯罪更加隐蔽、复杂,不断冲击着传统的刑法理论,其中以网络共同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问题最为突出。借助网络的技术特征,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呈现出高度的演化变形现象: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渐超越实行行为,冲击着传统从犯评价模式;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性突破共犯从属性,动摇了传统共犯评价体系。面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演化变形,以及传统共犯理论的应对乏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建起初步的规制体系。刑事司法率先发挥其能动性,在解释中确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并进一步明确片面共犯适用的限制条件。刑事立法紧随其后,通过修正案的形式,针对网络犯罪出台专门的罪名加以规制,《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是针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首次立法突破,《刑法修正案(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新设更是宣示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在立法上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演化变形带给刑法共犯理论的冲击。但是其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和本土化的消解,是不当借鉴域外刑法理论的结果。即只有在“限制正犯”的概念下才存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其本质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解释的不同,为求得量刑均衡发展出实质正犯概念——帮助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范式与我国“作用-分工”的双层共犯立法体例不相契合,我国刑法根据分工分类法将共犯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同时,又根据作用标准进一步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第一层定性,第二层定量,保证量刑均衡。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实质正犯理论的本土化误用,颠覆我国共犯理论根基、导致共犯参与类型的弱化、网络犯罪范围的间接扩大以及刑法总则关于共犯规定的虚置,这并非是化解网络犯罪共犯归责困境的妥善之法。当前应当立足我国共犯立法模式,建立符合共犯双层分类标准的归责体系,采取最小从属性说弥合共犯与正犯之间的处罚间隙,引入片面共犯消除犯意联络缺失障碍,进而实现网络犯罪共犯归责模式的理性回归。借助新型共犯归责模式对被誉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典型立法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正本清源,其规范属性既不是量刑规则,也不是“从犯主犯化”,而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理念在立法上推动的结果,不应当被提倡,应当将其视为“片面共犯”在立法上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应当采取最小从属性说,达到“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共犯的,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