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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问题,在整个刑法学理论中,地位并不显赫。即使是在作为刑法学内容之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也只是一个比较小的问题。从刑法理论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犯罪结果的地位也并非日益重要的,恰恰相反,犯罪成立理论从结果本位到行为本位的转换,已经使犯罪结果的地位发生了弱化。现代行为犯的增多,说明这种弱化尚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丝毫也不妨碍研究犯罪结果的重要意义。因为犯罪结果对犯罪成立的意义仍然十分重要,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犯罪结果作为侵害客体形成的事实,能够说明客体的应有状况;作为行为引起的结果,可以反观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为行为改变世界的质与量的主要标志,是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作为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又与因果关系、犯罪未遂等问题具有不解之缘。因此,研究犯罪结果问题,对于完善刑法理论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共分为三章:犯罪结果的概念、犯罪结果的种类、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全文约 31,000 余字。第一章,犯罪结果的概念。本章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犯罪结果的概念,指出要对其恰当的评价,离不开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对犯罪结果的理解,与他们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致的。下文说明了我国与前苏联的犯罪结果概念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客体侵害说;法定现象事实说;实害说。<WP=4>经过评析,认为这三种学说既有自身的贡献,也有自身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结果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客观事实。第二章,犯罪结果的分类。为了加深对犯罪结果概念的了解,有必要研究犯罪结果的分类。本章首先研究了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这一分类,对其含义做出界定,阐述了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的联系和区别。并对非物质性结果能否属于构成结果、非构成结果包括什么进行了探讨。本章接下来讨论了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问题。通过对非物质性结果是否可以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的划分是对全部犯罪结果所作的分类。进而就危险结果是否包括对客体造成的抽象危险表达了看法,认为危险结果只能是具体的,所谓抽象的危险结果不具有成为犯罪结果的资格。并在这些分析基础上,对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做出了界定。第三章,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本章首先将犯罪构成划分为三个层次,以此为基础,认为犯罪结果不是一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进而分析完成形态的具体犯罪构成是否都需要有犯罪结果。并得出结论: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构成中,均以犯罪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以及行为犯的既遂构成都不要求结果。最后,本章探讨了犯罪结果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