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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大学章程作为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现代大学治理的“母法”,是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平台。以章程为载体,大学治理是依“法”的治理,而程序作为现代法治形式价值的重要表现,在实体内容充分的状态下,程序成为明确和保障章程利益相关主体基本权利实现的看得见的正义标准,成为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依法治理的核心,决定了现代大学治理的实质是通过程序进行的以章程为载体的治理。 作为大学的“母法”,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不断证明:要促进大学的科学发展,基本经验就是要依法治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首次对章程的制定原则、内容、程序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既明确了章程的实体权利,又强调了其程序性价值。尤其在章程程序性方面,无论是章程地位的彰显、利益相关主体权利(力)的实现都决定了程序正义应当作为大学章程的应有之义,以看得见的标准增强章程的权威和效力、以最低程度的正义厘清大学与政府的责权关系实现大学自主管理、保障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权。 截至2015年7月,教育部已核准颁布了84所大学章程的文本,其中包含了我国目前在高等教育领域办学水平较高、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38所“985工程”大学的章程,这些处于我国高水平领域的大学其章程也具有较高的认可度与可信度,是我国其他大学章程文本制定的优秀典范,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然而,通过对84份章程文本的分析,发现章程文本中程序正义理念缺失、章程程序性条款、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明确等现象屡见不鲜,章程的权威性和价值性大打折扣。 本研究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明确章程“程序法”的属性,通过对章程程序正义内容及价值意蕴的阐释,将84所大学章程的静态文本作为研究对象,从章程制定修改程序、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三个层面对文本条款进行分析,探究章程在程序性规则、程序正义理念等方面缺失的具体表现。通过构建大学利益相关主体的程序正义理念进一步凸显大学章程程序正义的价值意蕴;通过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构建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程序以及完善章程制定修改程序等具体措施优化章程程序性规则,真正践行现代大学治理以章程为载体的“程序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