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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是公司法中的精髓,内容极为丰富而庞杂,作为一篇学位论文,论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所有法律问题,是不可能的。为此,本文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模式形成和发展入手,结合现代公司状况,评述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学说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学说的理论基础、发展轨迹、主要观点和相应的立法体例。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比较同一法系国家立法和理论在不同时期的情况,梳理出理论和立法实例的发展轨迹和流变途径。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制衡主体的权力分配的核心问题。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原则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则不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完全受控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可通过章程的变更而调整。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原则下,股东大会的权力由法律和章程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所有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均由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不得干预。
从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看,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均从最先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如德国、法国、日本等;而我国公司法则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坚定维护者。
由此,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做了些思考,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而根本目的是在结合评论我国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同时希望研究结果能够对其他类型的公司治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