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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曾经为了买受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中,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而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契约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项契约制度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两者共同构成当今社会完整的瑕疵担保制度。而本文所说的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无疑就是从物的瑕疵担保方面着手。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产品质量中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此制度的基础是产品的瑕疵。而我国关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已经都在若干法律中体现出来。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确立旨在对市场交易公平的期望,因为市场和谐的秩序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原动力,所以该责任制度也就为此提供了一定的保证。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出发,主要论述瑕疵及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分类等,先对这一概念有一个初步的分析,认识和了解;第二部分再通过国外一些国家对瑕疵担保责任的界定,了解这一项古老制度的发展情况,以及通过国外的这一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对我国的瑕疵担保制度的一些启示和影响;第三部分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即在我国相关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地位如何;第四部分,通过笔者自己的观点分析说明产品瑕疵担保制度在我国现在社会的不足之处,着重分析了该制度究竟是否应该独立存在以及存在的价值,对这项特殊的债法中的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