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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较晚,发育也不完善,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迫在眉睫。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动产登记机关呈分散状态,且对登记机关无责任约束,登记种类不健全,登记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在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登记作为不动产交易的生效要件,对民事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且为行政确认行为,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既体现着行政职能,又影响着经济生活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用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多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提到不动产登记,多数学者从民法物权角度,阐述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制度。然而,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同时承担着行政机关管理和干预不动产交易变动和稳定性的职能。因此,从我国行政法学角度讲,不动产登记又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但作为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登记,从行为做出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到不动产登记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乃至不动产错误登记行政赔偿等方面都语焉不详。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相当不利。因此迫切需要对这些从行政法学角度予以澄清。明确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对我国建立物权法相关制度的衔接也大有裨益。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不动产的概念,并确立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作者从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将不动产登记确定为一种行政行为,并对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加以否定。第二部分,在确定不动产登记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从行政法体系内部出发,对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将不动产登记界定为行政登记、行政许可、准行政行为的学说加以否定。第三部分,结合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实践经验,介绍不同登记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审查方式,分析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利登记模式的特点,并提出形式审查方式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时采用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分析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在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并分析与民事案件交叉的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的解决思路。第五部分,从行政救济角度,结合司法实践,阐述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行政赔偿与信赖保护问题。承担登记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职责,防范瑕疵登记现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核准登记不当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文主要就不动产登记中的这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统一规则、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等方面的完善,提高效率,登记的公信力,以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