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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者由谁监督”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权力,那么,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昵?尤其是对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时,缺乏法定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尽管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党内监察部门、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并没有独立的外部法定机构,按照完善的法定程序对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业务工作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监督,对检察机关侦查业务的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内部,难以消除公众对此监督机制存在失灵的怀疑。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民主、法制的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司法改革确定了方向,人民群众广泛认识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要求加强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始了建立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有益改革。本文从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初衷入手,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点、作用,以及与同类制度(日本检审会制度)相比较,结合实际工作内容,探究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