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愈加宽松的经济环境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为经济犯罪的滋长提供了空间。目前,经济犯罪在社会整体犯罪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即使重点打击也仍无法压制其高发态势。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其涉及人数众多、波及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给我国金融安全埋下了不少隐患。而该罪在实际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也仍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由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笔者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尝试明确该罪的整体轮廓,以期能针对当前实践中该罪存在的部分侦防问题提出有益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有:第一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与现状分析。本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刑法相应条款对于该罪构成要件的描述大都过于模糊、笼统,法律层面对本罪的轮廓填充主要是通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规定完成。但其中仍存在着许多争议之处。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挑选了该罪构成要件中的"公众”、存款的用途、犯罪主体和规制对象进理论探讨。并且,为使得本罪的轮廓更加立体,笔者归纳总结了目前本罪呈现出的主要特点和犯罪手法。第二章主要探讨的是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现实原因。笔者主要从经济、制度、社会三个不同的维度逐一进行原因探究。其中,经济方面的原因有市场监管不足、社会闲散资金有投资需求、企业和个体户的投融资需要;制度方面的原因有现有融资制度、金融监管机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社会方面的原因有被害人的贪利心理和从众心理、民间借贷习俗、社会舆论引导和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第三章主要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难点分析。笔者以前述理论分析为依托,在本章中主要从立案、侦查和防控三个方面对目前本罪在侦防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在立案环节,存在着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不清而导致入罪范围过宽的问题;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界限模糊的问题;以及由于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以及投资者投资行为性质认识的不同,存在着本罪是否有被害人的争议。在侦查环节,存在着由于案件的跨区域特征而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以及侦查协作问题,取证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问题,因案件复杂性而引起的证据收集困难。在防控阶段,存在着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充分发挥事前监管职责而引发的官方预警缺位问题,群众防范意识薄弱问题,案发后因涉案人数众多、损失挽回率低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问题。第四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对策。本章的对策主要针对上述侦防难点提出。在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和限缩解释立场,可将行为人是否能在开庭审理前达到较高的资金退还率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标准,并且高息并不能与非法吸存必然相连;在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问题上,笔者认为这两罪构成要件的最大区别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此为基准对两罪进行明确划分;对于本罪是否存在被害人的问题,笔者认同不将投资者认定为被害人的做法,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不应被看作是非法行为,可将其从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侦查环节的跨区域侦查问题,笔者认为可在采取各犯罪地分别立案的方式;对于侦查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笔者认为应打破信息孤岛现状,完善协作机制;对于证据搜集困难的问题,应完善资金查控体系,将投资者的言词证据收集工作网络化。对于防控环节的官方预警问题,可利用大数据简化工作量、完善资金监控、总结案件规律、采集基础信息;在群众防范意识薄弱的问题上,可通过社会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同时注重将宣传渗透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实现宣传方法日常化,宣传内容通俗化;在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提高担保能力不足上,应构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拓宽信用担保途径;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上,应注重打早打小,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并纠正投资者将自己当成受害者的错误心理,鼓励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正确维权,逐步培养投资者正确的自负盈亏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