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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公布,本次立法在陪审员的参审职权方面有重要变化,是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成果总汇。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刑事诉讼陪审员广泛的参审权利,确立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同职同权”的参审地位,但刑事诉讼中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质作用,“陪审形式化”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中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展开,在明确我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参审职权需求之考量因素的基础上,梳理陪审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具体参审权利,总结分析其行使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对采用不同陪审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诉讼陪审员参审职权规定的比较与评析,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探析保障刑事诉讼中陪审员有效行使参审职权并发挥其实质作用的完善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参审职权概述。本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陪审员参审职权的概念界定及特征、陪审员参审职权的发展演变及其具体内容。刑事诉讼中陪审员的参审职权是指陪审员在参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系列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权利,具有临时性、限制性、民主性以及独立性的特征;我国刑事诉讼陪审员的参审职权经历了从同职同权到职权分离两个时期的发展演变,在此过程中陪审员的参审职权逐渐明确细化;法律赋予陪审员以具体参审权利的考量因素包括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陪审员的角色定位;从法规范层面来看,刑事诉讼陪审员享有庭前阅卷、庭中发问、获得法官指示、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以及获悉裁判结果等重要的实体性参审权利。第二部分是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参审职权的行使现状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参审职权的行使仍然存在“走过场”、“形式化”现象,具体表现为:其一,法院提供阅卷便利不到位,陪审员自身不重视阅卷权,怠于阅卷;其二,陪审员在法庭上消极参审,懒于发问,羞于发问;其三,职业法官缺乏尊重陪审员独立地位及其参审权利的意识,存在法官指示不当的问题;其四,陪审员参与评议时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独立性不足;其五,实践中陪审员获悉裁判结果的权利形同虚设。总结分析导致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陪审员行使参审职权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观念层面的因素,也有权力制约、制度设计以及履职保障方面的因素。第三部分是域外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参审职权的规定与评析。该部分对域外实行不同陪审模式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参审职权的规定进行归纳梳理,并进行比较与评析,在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探究其特色和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经验和具体的制度化设计。第四部分是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参审职权发挥实效的完善对策。保障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参审职权发挥实效的具体完善对策,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要从观念上扭转,加强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司法民主的理念和民众参与意识深入人心;第二,平衡好职业法官与陪审员的关系,强调职业法官主动引导陪审员行使参审职权的责任,加大指引提示力度,同时保障陪审员独立裁判的权利,从而减轻职业法官对陪审员的权力制约,为其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第三,从制度设计层面,通过设立细致的程序规定,完善陪审员庭前阅卷和庭中发问机制,保证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时间和空间,赋予陪审员获得法官指示的救济权,同时探索构建区别于职业法官的陪审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陪审员的权责意识;第四,履职保障方面,构建系统实用的培训体系,完善落实陪审员人身以及物质保障方面的细则规定,提高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