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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对传统的贸易形态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网络购物因其在价格和便捷性上的优势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与网络购物同步发展起来的是网上支付,其中以在线第三方支付最具代表性。在线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购物中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和信用问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主体性质不明确、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混乱、沉淀资金性质模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违法活动监控机制不完善等几个方面。这些风险会对国家的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冲击,因此需要国家采取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在线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引导并规范在线第三方支付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应对第三方支付所带来的风险,世界各国都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本国有关在线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综观世界各国的应对措施,美国和欧盟所采取的措施最具有代表性。美国对第三方支付采取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特定的支付服务上,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上,监管者倾向于将第三方支付服务看作是支付服务中的一种,将其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去。而欧盟的监管者则试图建立统一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法规,它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看作是一类新的机构——即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监管。虽然监管理念和相关的立法不尽相同,但是,美国和欧盟在第三方支付立法上体现出很大程度的趋同性,主要集中在机构准入管理、沉淀资金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打击金融犯罪等方面。与在线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在在线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的立法却十分滞后,在在线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后的1O年里,我国始终没有针对在线第三方支付的专门性立法。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在线第三方支付的专门性立法,弥补了我国在线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该办法明确了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性质,确立了第三方支付的准入条件,加强了对沉淀资金的管理,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并且明确要求打击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的犯罪活动,为我国在线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相比,我国的立法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诸如缺少对沉淀资金动用以及收益分配方面的规定,缺少未经授权支付情形下责任的认定机制,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缺少相应的罚则,在打击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的犯罪方面规定过于狭隘等。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在线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监管立法。本文首先介绍了在线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情况,并着重分析了在线第三方支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然后,本文从基础理论出发,分析了在线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属性、在线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以及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接着,本文介绍了美国和欧盟的在线第三方监管制度。最后,本文介绍了我国的在线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