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结合西方哲学二元图景世界以及西方法哲学各时期的二元论基本特点,对马克思《博士论文》时期到《莱茵报》时期的法哲学观进行分析,重点探索其法哲学观中的二元性特征,进而提示二元性逻辑思维形式的重要方法论意义,及其与二元论(Dualism)的区别。青年马克思的哲学观与法哲学观,首先是被“二元”所必然预设,这是西方哲学二元图景世界的孕育和西方法哲学的固有特点所决定。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把哲学作为意志与现象世界作了二元区分对待,这就是本质的与外部的、客观与主观的二元划分,他运用二元区分和唯心辩证法揭示了伊壁鸠鲁的哲学观点。在《莱茵报》时期的政论处女作《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深刻地利用“法”(出版自由法)来批判“令”(书报检查令),蕴含了鲜明的应然与实然的二元性特征,而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通过论证物质利益的现实与理性法之间的矛盾张力,批判普鲁士国家的伪善行为。青年马克思具有的“法与法律”之二元性较为明显地体现出来,它不仅带着浓厚的黑格尔色彩,也受到康德哲学二元论的影响。而“二元性”作为解释-认识方法和逻辑应用方法,在他的法哲学观中起着重要意义——给予他思辨与批判以无穷动力。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别二元性与二元论,勿需强化成任何一种版本的二元论,特别是传统意义上的二元论,同时,不能因为畏惧二元论或者一味地对二元论持全盘否定态度,就忽视二元性的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方法的哲学才是马克思所肯定的真正哲学,而作为基本逻辑思维方法的二元性正是青年马克思思想的基础,所以,探索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的二元性问题,给予了我们更广角的视野,对于全面理解马克思法哲学有相当的价值。本文的结构安排大致为,第一部分以西方法哲学二元图景的基本线索作为开篇,为探寻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做背景式准备;第二部分,重点集中在《博士论文》时期到《莱茵报》时期的法哲学观中的二元性特征进行探讨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探索强调二元性的重要性以及二元性与二元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