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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作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首创,从1979年刑法第153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开始,对转化犯的争论就没有消停。从转化犯的制定目的来看,其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并为处理实践中发生的特殊情形提供了简便、科学的制裁方法。但与此同时,理论界和实践界对转化犯的基本概念、转化原因及基本特征等问题的分歧和争论严重影响了转化犯在理论构建和实践运用中的作用。通过加强对转化犯的研究,既可以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使法律条文能在形式上和内容上进一步得到规范,同时可以帮助司法实践者掌握立法的精神,提高对转化犯的认识,正确适用法律。笔者希望能以自己对转化犯理论的一些浅薄看法丰富对转化犯的研究,以求使得转化犯理论能够有一个稍为明晰和确定的内涵与外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逐步对转化犯的基本理论进行廓清和分析。第一部分是转化犯的概述。本部分通过对转化犯的发展历程的分析总结,初步概括出转化犯发展过程中所具备的基本形态,并在下文开始建构转化犯的理论体系之前对转化犯的研究方法作出基本的定位。第一节首先回溯了转化犯在中国古代和近代法律文本的相关规定,得出转化犯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性,该历史传承性对当前的研究具有约束力。第二节则是针对某些学者所主张的“废除转化犯”的论调进行反驳,分析出转化犯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研究方法的守旧,进而支持范德繁博士的“转化犯的事实性转化”主张,提倡对转化犯的研究方法予以革新。第二部分是转化犯的概念。对转化犯的概念进行界定是转化犯理论体系建立的基础。本部分首先对各个学者对转化犯概念定义予以利弊分析,并主张应首先对转化犯的转化原因这一关键问题进行探求,得出转化犯的转化原因是基本罪与转化罪在构成要件内容上的特殊关系,即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过程中或之后的某些主客观事实,或是直接与基本犯罪的某些主客观要素相结合,或是在取代了基本犯罪的某些主客观要素后与基本犯罪的某些主客观要素相结合,从而导致了基本犯罪的转化。最后对转化犯的若干问题进行剖析,并最终作出对转化犯较为科学的定义。第三部分是转化犯的基本特征。该部分总结了转化犯的三大特征,转化的时空同一性(时间条件应为不法状态持续期间;空间条件应为同一场所或该场所的合理延展)、转化的犯罪异质性(两个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根本区别)以及转化的罪质趋重性(转化犯是有轻罪转化为重罪),并对各个基本特征作了详细的阐释。第四部分是转化犯的在立法层面和事实层面的体现。对引起转化犯的基本类型进行分类总结,并主张因结果的出现而转化的情形实际为结果加重犯而不应作为转化犯。第五部分是转化犯与其他罪数形态比较分析。转化犯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容易与其他犯罪形态相混淆,特别是与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但也具有明显的差别。通过对相似罪数形态之间的比较,可以加深对转化犯的认识,更为准确地把握转化犯的外延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