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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堕胎问题上经历了长久的争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间,也经历了漫长改革路程。从最初普通法的宽容到后来的反堕胎社会运动,再到堕胎合法化改革,这漫长的历程是一部颇有裨益的样本教材:它展现了法律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接受的挑战,也揭示了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的互动。 早在19世纪,美国尚未开始法典立法,当时并无针对堕胎问题的专门性立法。对于堕胎问题,地方法院均适用从英国继承的普通法。基于19世纪的医疗技术,人们普遍认为在胎动以前,怀孕只意味着一种潜在的生命(potential forlife)而不是生命本身,因此胎动前堕胎在19世纪早期的美国并非罕见。 四十年代的后五年迎来了堕胎法立法的高峰,各个州纷纷出台堕胎法。1860年,康涅狄格州在它的立法中第一次将胎动前堕胎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妇女刑事责任,还对堕胎广告加以严格限制。这是美国立法历史上第一次将这三个严厉的条款规定在一起。各州紧随其后,统治20世纪长达三分之二时间的堕胎立法在这个时期逐步形成。 虽然有严苛的反堕胎法律,这些法律的社会效果却不尽人意:堕胎现象不但没有绝迹,而是走向地下,这使得堕胎手术的成本和危险性均大大提升;保守的传统医学界成为了堕胎程序的决策人,但是他们却把自我的利益至于首要位置;媒体通过介入堕胎案件,极大的损害了堕胎妇女的个人尊严和隐私。这一系列问题使得美国社会对于反堕胎立法的争议逐渐升级。一些医生和法律界人士已经提出需要对反堕胎法进行改革,女权主义者也把反堕胎法纳入其运动目标。宗教势力出于教义,将堕胎列为禁忌,但也存在开明的教派放松了对堕胎的限制。在罗伊诉韦德案前夕,美国社会环境有了很大变化,这表现在:一些地区已经在州立法层面放松了堕胎的条件;人口过多带来的社会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忧虑;人们对于生命形式的理解也有所改变,不再强调保护一切生命形式;女权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获得了大众和法院的支持;性观念变得开放,堕胎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医疗技术提高,堕胎的安全性有了很大的改善,而地下堕胎诊所中堕胎手术的危险性逐步暴露;民众对堕胎行为的评价也渐趋缓和。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判决肯定了妇女决定是否堕胎的选择属于个人隐私,宪法应当加以保护,但该权利基于州的利益考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这一判决废除了46个州的反堕胎法令。在随后的案件中,法院又对堕胎权利行使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各种限制,不过罗伊案并没有被推翻。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美国社会开始了一场更为热烈的讨论。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给堕胎问题一个定论。该判决对社会的影响是复杂的:在堕胎合法之后的短时间内,堕胎数量有了巨大的上扬,随后在九十年代逐步下降;堕胎合法化之后,堕胎的安全性有了很大提高,死亡率显著下降;公众对于堕胎的态度更为开明。另外,法官推翻民意的改革模式也再度引起了关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反思,但是大多数人还是将罗伊案和反种族隔离案件并列,认可了法院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而法官抛弃政治立场,司法逻辑至上、遵循先例的作法,也为最高法院赢得了权威。 通过以上论述,本文认为,反堕胎法的出台和其后的改革受到了这三个驱动力的影响:妇女生命安全的考量、胎儿利益的保护、医生职业利益,每个因素在不同时期的表现是不同的。对于维护性道德秩序这一因素,人们普遍认为是影响反堕胎法出台的原因之一,但是却没有材料能直接证明这一观点,反而许多资料提到反堕胎法出台并不是受到了性道德秩序的影响。同样,党派政治和法官的个人立场也没有显示出对于堕胎法律的决定性的影响力。这里可以看到:影响堕胎立法的因素主要都来自于社会。 通过进一步对社会现实的分析,本文认为,堕胎问题根源在于妇女解决意外怀孕的急迫性。这种急迫性来自于社会道德观的压力,妇女社会地位的压力,妇女经济地位的压力,这些都不是禁止性的法律可以消解的压力。因此反堕胎法律并不能够很好的调控人们的行为。但是,随着科技的革新和社会观念的进步,妇女可以借助避孕手段避免意外怀孕,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也给予了认可,妇女就业地位得到提升,都使得这些急迫性得以疏导。因此,堕胎率在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就开始一路下滑。这说明,法律不宜粗暴介入堕胎问题,因为它是法律调控效率极其低下的领域,但它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自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