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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广告不仅已经成为了经营者传播产品或服务信息的一种方式,也是经营者进行相互竞争的手段,它之所以被广泛运用,是因为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它是一种颇具争议的广告形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亦有弊。合法的比较广告有利于促进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违法的比较广告则涉及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的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及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比较广告的这些方方面面,我国现有法律都没有明确集中的规定,即使有,也是很简单的并分散在各类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法规中。如何将比较广告纳入我国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发挥它的优势而抑制其弊病,是各国相关立法共同关注的,也是本文所力求探究的焦点。本文一共包括六个部分。笔者从比较广告的概念、种类这些基本问题入手,进行了一个总体的概述。然后,笔者从比较广告与竞争、消费者利益、自由的关系来阐述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此同时针对违法比较广告(主要是虚假比较广告、诋毁商誉的比较广告与“搭便车”型比较广告)做出违法性分析,论述了由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继而,笔者结合三个案例提出了我国现阶段比较广告的业务现状,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概况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漏洞与缺陷。随后总结了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欧盟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并得出这些国家对于比较广告的态度总体上是“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但是美国比欧盟的立法更为宽松的结论;接下来,笔者对我国的比较广告立法框架提出了建议,从法律价值(自由与秩序)的选择、立法原则的确定、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包括明确比较广告的概念、合法性标准以及违法比较广告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认为立法应以我国具体的国情作为根本前提,并在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优先选择秩序这一法律价值,采取“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模式以及始终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后,是对全文的综述以及对未来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