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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8年律师见证被首次作为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以来,律师见证的发展也才短短二十余年。目前我国的证明制度主要是由公证、律师见证和其他私证组成。律师见证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当事人申请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见证的一种法律活动。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和公证的立法,见证一般是由符合资格的律师来执行,经律师见证后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当于公证,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效力,这和英美法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律师在这些国家中的素质、社会地位息息相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国家设有公证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当事人为寻求法律行为的有效保护,往往会选择公证而忽略了律师见证。在现实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见证缺乏必要的了解。同时,各地律师在见证中所依据的规定不统一,见证行为较为混乱,律师见证文书在诉讼中也多次出现被判无效的情形,这间接使得当事人对律师见证失去信任,也使得部分律师不愿意承揽律师见证业务,大大阻碍了律师见证业务的健康发展。随着近年来非诉讼业务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需要得到法律认可的证明,而仅依靠公证明显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此情况下,律师见证开始被应用到各个领域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以律师见证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与公证制度的联系和区别之间的比较,分析了律师见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重点探讨了建立和完善律师见证制度。本文拟从以下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律师见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本部分罗列了部分现阶段我国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见证制度的规定,归纳了律师见证的含义,同时根据见证和公证的不可分割性,介绍了律师见证制度与公证制度在西方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起源与发展情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公证制度和律师见证制度的异同点,明确公证不能替代律师见证。第三部分从多角度分析了建立律师见证制度的优势,探讨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介绍律师见证目前在传统和新型领域的应用发展情况,探讨建立律师见证制度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五部分从法律风险防范、原则等角度重点探讨了律师见证制度,试图构建较为完善律师见证制度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