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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字印刷术催生了著作权,复制权因此取得了著作权中的基础地位。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曾冲击过复制权的基础地位,但并未对复制权造成根本威胁。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却使复制权的基础地位摇摇欲坠,复制权曾经有效预测侵权的功能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也失去了意义。不止如此,控制复制还可能限制公众使用作品的自由。技术发展丰富了作品类型和作品传播方式,著作权顺势不断扩张,但引发了其权利体系混乱的问题。著作财产权之重构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许多学者都对此提出过很多宝贵的建议,但是制度转换成本太高以致于目前著作权法并没有作出从根本上重构著作财产权的回应,而是采取修修补补的方式应对技术的挑战。然而,著作财产权之重构仍然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这也是本文的目标所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复制权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面临的困境和演绎类权利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性问题。首先是对于“临时复制”中“临时”的界定争议不断。其次是数字网络技术使公众接触的作品数量空前的巨大,使公众不得不依赖搜索引擎。但是搜索引擎技术是以复制为基础。虽然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控制复制的权利,但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却对有利于自己的复制选择视而不见。而且法院一般也会以“合理使用”或“技术中立”等理由将搜索引擎技术对作品的复制排除在复制权的控制之外,这就造成了复制权的尴尬。而且复制权成为著作权法的基础性权利只是历史原因,根据“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和演绎类权利的合理性是存疑的。第二部分论述了著作财产权的权项之间存在的交叉重叠问题。在“复制”顺理成章地扩张至数字网络环境后,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重合,因为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一般都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而表演权将“活表演”扩张至“机械表演”不仅违背公众的生活常识,机械表演也与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复制权和改编权分别与摄制权,汇编权也存在重合。另外,著作财产权采取针对作品传播方式和传播技术来设置权项的进路导致了著作财产权的权项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的作品。第三部分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对于著作财产权面临的困境所提出的各种建议。在复制权的存废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争锋相对,对于演绎类权利也有扩张和限制两种观点。对于涉及作品传播的权项的交叉重叠问题,学者们从整合涉及作品传播的权项提出了多种建议,莫衷一是。第四部分提出了重构著作财产权的方案。在综合考量各种重构著作财产权的观点后,本文建议取消复制权在著作财产权中的基础地位,以作品的传播为切入点,把涉及作品传播的权项整合为“向公众传播权”,并将演绎类权利排除在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之外。当然,每个学者对“向公众传播权”下的定义并不相同。相较而言,本文对“向公众传播权”采取了最宽泛的定义。此外,本部分还论述了构建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对相邻权和“合理使用”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