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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国外的合同法中,都已经被成熟的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已经被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判例所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因为对该原则适用问题的担忧,而没有正式的将该原则写进法律,但学术界许多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却愈演愈烈,提出了许多观点,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达成了一致意见,旨在加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理论的研究和规范。本文以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确立过程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还探讨了由情势变更引发的法律效力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这段时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时,也应有所限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适用条件应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原因条件、时间条件、结果条件五个方面。我国合同法没有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很早就开始适用该原则解决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未作出规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理论观念上的的错误认识,又有审判实践层面的偏差形成的障碍。现在,我国通过最高法院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及相关指导意见,并配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予以适用。但并没有对该原则的适用问题等加以具体规定,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突发状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加上法制的建设与国际接轨,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更加迫切。因此,我国应尽快的完善相关法律,以期使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得到应有的地位。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笔者认为,应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从立法方式和立法内容这两方面对该原则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