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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力量的愈发集中,股权变得越来越分散,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即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中小股东单独很难对公司的政策规定施加影响,并且对公司的管理层的监督成本往往相当高,长此以往,造成股东的对公司监督冷漠的态度,这正是控制权垄断造成的无奈局面。长此以往,维护公司正常发展的所必需的内部均衡为股东的弱化而打破,而缺少内部的制衡因素势必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进而危害公司的治理秩序,乃至损害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内部失衡问题的解决,要求股东加强对管理层的控制,赋予股东合理适度的监督控制与救济的权利,并允许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账簿信息,从而使股东的投资权益得以保障。此种背景下,促成了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诞生,其在维系股东信心,扭转公司失控局面,同时又保护公司的正当权益,防范股东权利滥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股东账簿查阅权作为股东合理分享公司发展经营利益,监督公司发展状况的前提条件,其对于股东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账簿查阅权有助于股东在财务报告之外获取更多的关于公司的信息,从而更好地行使股权。美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等地公司法均赋予股东以账簿查阅权,而我国公司法对此却疏于规定。对于账簿查阅权的研究,我国目前的研究比较薄弱,有待深入,大多数学术文章仅局限于股东知情权层次的介绍。我国新《公司法》(2005年)在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查阅权做出了规定。相比较1993年的《公司法》,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有了实质的进步,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在尚未规定查阅权的程序、查阅范围限定过窄、尚未规定查阅权的行使要件以及司法救济措施等。本文将结合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更好地完善股份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合理界定股东查阅权的界限,使之在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的基础上突出股东权益的保护,如此才能既保障股东享有公司法定的知情权,又能避免由于股东自身具有的自利性、分散性和投机性而滥用查阅权。由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以及股权平等原则等理由,在公司立法中赋予股东知情权已成为必然。然而,如何准确地认识股东知情权,并建立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如何构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制度,是研究股东知情权的关键。文章围绕现行法律规定,就实践中如何使股东账簿查阅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提出了具体依据及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