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中国入世四年多时间保险市场的发展上看,外资保险机构给中国保险企业带来的威胁并没有像入世前人们所担心的那样严重,尽管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先进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分享了一部分中国保险市场份额,但短时期内不足以构成对中资保险公司的威胁。不过,从长远看,民族保险业要想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不仅要在产品、服务、电脑技术和信息管理处理系统上要尽快赶上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要在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包括:承保能力、创新能力和偿付能力)上缩短与先进国家的差距。 研究保险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对保险公司的战略发展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第一,创新能力是保险公司竞争能力的手段。自美籍奥地利学者约瑟夫·熊比特(J.A.Schumpeter)1911年在其德文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使用“创新”(Innovation)一词之后,特别是C.Freeman提出国家创新系统概念以后十多年时间里,各国学者积极探索、耕耘,出版了大量专著和学术文章,但大量工作是在国家创新系统、城市创新系统、行业创新系统以及区域创新系统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上,尚缺乏作为国家创新系统亚系统核心之一的金融、保险企业的创新研究。因此要深入、细致地了解国家创新系统作用的内涵和本质,就必须在4类创新主体(企业和政府、大学和科研部门、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上对其进行系统的、科学的量化分解。因此,保险公司作为国家创新系统的亚系统,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很有价值。首先,保险公司创新能力的评价是建立和实施保险公司创新系统的基础。由于公司历史成因、社会环境、经济基础等的不平衡性,不同保险公司在创新能力上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创新系统的多样性、复杂性。因此,评价保险公司创新能力是建立高效的保险公司创新系统和有的放矢地制定公司创新战略的先决条件;其次,创新能力的评价是检测保险公司创新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