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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之后,要高收入者个人申报所得税收,所以继承直接与税收发生了关系,继承就必须研究纳税问题。财产继承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的追征和对继承人继承遗产征税两个方面。在继承法的研究中,以前由于继承或民事当事人与税收关系不是特别紧密,在财产继承时被继承人还欠税款的现象非常少。即使有税收问题,也没有人主动去缴纳或税务机关去追缴,因而被人们所忽视。在税法的研究中,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健全,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财产继承中的税收被作为实务中可自行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引起理论界的足够的重视。因而,在税收实务中,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税务机关也忽视了欠税人死后对税收的追征。对我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在理论界和立法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何时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也莫衷一是。在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公民继承财产的数额日益增大,税收制度日渐完善的今天,在法律上协调好继承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务上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份。引言部分主要是简要地阐述财产继承与税收制度现存的问题以及研究二者关系的紧迫性。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对财产继承与税收制度作了简要的介绍,首先对有关继承根据的各种学说进行了比较,归纳总结了继承的本质,指明了继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其次主要是有关税收的基本理论,重点对遗产继承中税收抑制贫富悬殊的功能和税收优先权进行了介绍,最后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继承与税收的规定,并分析了这种规定的社会历史原因。第二章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详细阐述了对于被继承人有生前所欠税款时,在继承遗产时的处理方法与顺序。采用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以前《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以及最新的修订对财产继承的影响,分析了在被继承人死后为其申报纳税的义务人的范围、顺序以及责任。第三章详细讨论了财产继承与遗产税,以两个真实的事件引出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对我国近代开征遗产税的历史以及现代两大法系国家遗产税的立法现状与动向做了简单介绍。对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做了详细分析,反驳了反对者所说的五大理由。从继承的角度阐述了遗产税对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遗产税的制度设计。第四章着重从理论上分析继承与税收关系的协调,分析了继承制度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及税收对继承的保护,指出二者协调的重要性,并重点介绍协调二者的配套措施,并对《继承法》提出了修改意见,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制度。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强调对财产继承与税收制度的关系理论上研究的不足造成立法上的简单化,这种简单的法条规定使得实务中无法操作,并希望通过此文能唤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