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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回公众视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试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影响下,人民陪审员制度获得的更高的评价,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开展的全国50所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其中,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到诉讼案件的调解,是该项改革试点工作的亮点之一。伴随着司法改革中提出的“调解率”指标,又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司法对“民主”的要求。本文中,笔者通过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社会价值,立足于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以调解制度为切入点,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引导,通过理论分析和比较论证,对于该项制度改革可行性、操作性及社会价值的思考,探讨和研究如何在有人民陪审员参与下更好的发挥调解的民主效力及制度保障。本文从理论和试点改革为视角,分析了如何规范和构建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调解制度及该项制度存在的价值,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帮助。本文共分三部分十小节。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制度的概述。分为三小节,论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制度的形成、发展,特点以及意义。第二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分为三小节,分别论述人民陪审制度及调解制度在我国立法阶段及司法实践环节的现状及分析。第三部分,论述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的调解制度,分为四小节:第1节,确立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调解的法律地位;第2节,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案件范围,第3节,制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中的人事制度,第4节,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