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团体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德国却将这一制度发扬光大。团体诉讼的性质属于公益诉讼,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团体诉讼已经引发了我国学术界和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司法实例,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团体诉讼制度理论研究还是不够系统完善,在立法中还没有建立起关于团体诉讼的系统规定。本文的整体研究思路是:理论研究,比较法研究,实证研究和制度构建,围绕这一思路,主要展开四个部分:在文章的引言中,概括介绍了多数人纠纷的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的纠纷特点,引起了下面关于团体诉讼的详细论述。文章的第一部分分析了团体诉讼的基础理论问题,从“团体”概念的界定入手,分别论述了团体诉讼的概念、特点、理论基础及其功能和价值取向;第二部分对于其他解决多数人纠纷的相关制度即美国团体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与团体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深入界定了团体诉讼的制度特征;第三部分在比较法角度,利用国外最新研究资料,对团体诉讼制度在其他国家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和运行实践分别进行了背景分析和规范分析;第四部分从实证法角度揭示了我国目前构建团体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进而提出我国构建团体诉讼制度的设想。团体诉讼制度能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如何将其制度的优秀方面移植到我国的现行体制中,需要加以详细的考证,深入透彻的探讨,这样才能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引入方式,任何浅尝辄止、语焉不详的研究都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深入细致的制度考证,更需要以高瞻远瞩的视角,将团体诉讼这一制度与我国现存的社会自治、市民社会与诉讼基本模式、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多种因素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产生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因此,全面系统地研究团体诉讼制度,可以更好的落实我国实体法中对于公民实体权利的保护,充分的发挥诉讼的功能和价值,同时也有助于健全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国家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来逐步探讨团体诉讼制度对我国解决多数人纠纷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