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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设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此使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制上升到了刑法层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罪的犯罪圈不断的扩大,成为了口袋罪,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本罪打击范围的扩大,堵住了企业经营者向民间借贷资金的出路。本文利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本罪为研究对象,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理论意义是从理论上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不足及具体的完善建议,为本罪确定合理的犯罪圈提供理论支撑。实践意义主要是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本罪完善的对策建议。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研究说明。主要是介绍本文研究背景、本罪的研究状况、研究方法、研究样本的选择、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本罪的适用状况考察。客观描述了本罪涉案主体、涉案金额、被害人数量、资金用途、罪名争议、行为类型、入罪标准、刑罚适用方面的状况。考察得出的结果:涉案主体中男性、商人占绝大多数。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行为方式多样化的特点。行为人吸收资金后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放贷、个人消费、投资。本罪与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很难区分。单处罚金的情况少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中,对行为人的量刑存在差异;数额与刑罚的相关性很强。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分析本罪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本罪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为方式划分不明、入罪标准低、本罪与民间借贷界限不清、与集资诈骗罪易混淆、犯罪数额认定困难、单位犯罪中对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量刑不合理、法院量刑尺度不一致等。本部分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对本罪的完善提出建议。民间借贷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借贷难的状况,然而本罪的扩大化使得企业经营者容易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行为方式划分不明、入罪标准低、不区分资金用途是导致本罪扩大化的重要原因。本部分就是从行为方式、资金用途和入罪标准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民间借贷留点出路。在本罪的刑罚修正上,主张提高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刑罚设置。为了使量刑更加公平合理,单位犯罪应该设定与自然人犯本罪一样的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