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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构成论》一文是从中外关于法人犯罪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的角度出发来阐述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导言,即研究法人犯罪的必要性;绪论,即法人犯罪及其概念;本论,即法人犯罪的构成;结论,即法人犯罪立法之完善。 在绪论部分,首先,作者对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犯罪和我国的法人犯罪进行了回望,并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他们各自的特点,然后找出其共性。并指出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人犯罪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的长处,为我国处理法人犯罪提供了很有益的借鉴。其次,文章对于目前我国法人犯罪称谓的诸种学说,即单位犯罪说、法人犯罪说、折衷说和法人犯罪同等说进行了述评。认为将其称谓定位于“法人犯罪说”较为适宜。最后,文章对于法人犯罪概念的界定中的诸种聚讼进行了简评,认为法人犯罪的科学表述应为:由法人机关研究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或者由于法人机关或负责人监督不力引起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本论部分,文章立足于犯罪构成的“板块”结构理论,对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法人犯罪的主观要件、法人犯罪的客体要件和法人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阐述。关于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作者在本文中揭示了法人犯罪主体的内涵,对法人犯罪、准法人犯罪的主体特征进行了概括,对法人犯罪主体责任能力进行了界定,并依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将法人犯罪主体进行分类,并归纳出其特点。作者在此还论述了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及其地位,以便将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犯罪与一般自然人犯罪区别开来。关于法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作者在本文中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在研究法人犯罪问题方面的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法人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立足于案件的具体需要进行分析,从而区分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人代表和机关组成人员在法人业务活动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直接归于法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另一种情况是法人监督过失,即在法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下级组成人员实施了某种法律规定的法人犯罪的情形,才认为是法人犯罪的过失。关于法人犯罪的客体要件,作者对其进行了概述,并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进行分类,总结出法人犯罪客体的广泛性、严重性、复杂性、同一性等特征的,并且论述了研究法人犯罪客体对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指导意义。关于法人犯罪客观要件,它是指法人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法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作 主要从以下几个帆法MB罪行为进行了重点探讨:门)立法、司法解。关于法人犯罪行为判断的标准;(2)理论上关于过人犯罪行为的认定;(3)对法人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目的就是要找到认定法人犯罪行为的最佳方法。 在结论部分,文章在总结本文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新刑法典中关于法人犯罪之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法人犯罪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