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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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收集、传播信息的方式。与此同时,网络空间内的个人隐私却受到各方面的威胁,隐私权的保护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隐私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格权。我国对待隐私纠纷还是以侵害名誉权为间接保护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多次确认:揭露和宣扬他人隐私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我国当务之急是应加快人格权理论的研究,将人格权提高到与物权、债权同等重要的位置,完善隐私权立法空白,建立全面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本文正文共分六个部分,运用概念法学、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网络隐私权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探讨。第一部分是隐私权概述。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客体就是隐私,隐私权的内容:一是真实性、隐秘性;二是利用权、支配权;三是对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部分是网络隐私权概述。网络隐私权概念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互易过程中,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狭义的网络隐私权内容仅指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与传统民法隐私权的最大不同在于网络隐私权的载体主要表现为数据、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复合型权利、侵权后果的严重化和侵害行为的普及化、技术化。第三部分是网络隐私侵权状况。网络领域内隐私的侵权主体可分为自然人、网络服务提供者、软硬件厂商和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网络隐私侵权的表现形式为非法获取他人资料、非法利用或披露他人资料、利用电子邮件侵权和网络非法监控。第四部分是网络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民事责任。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观要件为过错,客观要件包括加害行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民事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可参照受害人隐私利益的财产价值的大小、受到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实施违法行为后认错态度来裁定。第五部分是国内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比较分析。世界范围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有两种: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规制模式。行业自律强调行业自律和政策引导对隐私保护的作用,试图通过行业规范和政策的灵活性既兼顾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又考虑到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尽量避免严格或不适当的立法给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立法规制模式强调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并对隐私给予强有力的保护,试图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对个人隐私给予强有力的保护。第六部分是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思考。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着落后与不足,建议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和政策为辅的保护机制,确立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完善相关部门法律,加强网络技术安全性,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公权力的监督,最终建立起全面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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