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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在传统的社会里,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财富的主要源泉,更是政治、社会、经济的中心。井田制的瓦解,中国土地经济制度由此进入了私产的租佃制度,而真正意义上租佃制度得以快速发展并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则是从唐中后期两税法颁行开始,这也是中国经济在历史上长期领先于世界的重要原因。但是19世纪中后期,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农村经济的加速商品化,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乡村手工业凋敝以及社会网络统筹跨时期收入转移等风险分散机制逐渐失效,与此同时,因战争而缺乏对农田基础设施的投入,使得自然环境制约愈加突出,这些变化不仅没有动摇土地所有制,反而加剧了农村阶级的分化。租佃制度是造成农民贫困、农村衰弱的根本原因,实行“耕者有其田”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目的。然而,历史事实表明近代农业生产力并没有呈现衰退趋势,相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呈现发展与迟滞交替并存的局面。可见,土地租佃制度在资源配置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经济理论关于租佃制度下不同合约形式的资源利用效率问题争论已久,实际经验能够回答这一问题?而且在相类似的农业生产地区出现几种合约并存的现象,交易成本对其解释力不够,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结果?从租佃制度的演进过程来看,定额合约逐渐取代了分成合约并占主导优势,那么前者存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力求以地租为轴心,以经济学原理和工具对资源利用、配置、合约选择展开全方位的分析与解释。地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但也面临土地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的主要来源是不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形下,地主与佃农之间为了地租而进行博弈,以追求各自收益最大化。地主将土地委托给佃农耕种,并与佃农签订合约,这种经济行为可能是在完全信息下完成的,也可能是在不完全信息下完成的。但只要佃农是风险中性的,博弈的最优选择为定额合约,地主的预期效用(收益)相等。若佃农是风险规避的,不完全信息下博弈的最优选择是分成合约。因此,只有当其中一方具有相对较强的谈判能力,那么土地合约就表现为对其有利的形式。基于理论分析,本文回顾了历史上土地租佃制度的变迁及其租佃形态特征,得到的结论是:自唐中后期以来,土地租佃制度的发展较为稳定。且当地租增值难以实现,即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使得粮食亩产上升缓慢或不变时,博弈能力是影响土地合约制度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唐中后期,大土地所有制再次快速发展,地主的博弈能力较强,所以土地合约制度表现为定额租制为主;北宋以后,地主的经济力量减弱,博弈能力下降,佃农的博弈能力上升,所以土地合约制度表现出分成租制为主。当地租具有增值的可能,即粮食亩产具有提高的潜力时,定额租制对地主和佃农都有利。南宋和清代前期就表现出了这一特征。在理论分析和历史回顾之后,本文围绕地租在资源利用中的经济功能、地租在风险条件下的不同合约形式以及地租增值情形下的合约形式。主要的实证内容和相关结论如下:研究内容一:分成合约与定额合约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问题。古典经济理论并没有将地租作为生产成本来看待,认为分成比例是由习俗决定的。本文对佃农模型进行了修正,将地租作为生产成本一部分,并将分成比例看作是每单位土地上其他要素投入量的一个函数,那么佃农受约束边际成本曲线发生了变化。在土地同质的情形下,以边际均等的原则来检验分成合约与定额合约资源利用是否具有效率。基于卜凯农家调查数据,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土地同质的条件下,分成佃农、定额佃农和自耕农的土地边际生产力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即分成合约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与定额合约相同。此外,土地边际生产力的相对差异,一方面导致土地租佃比率发生变化,另一方面通过租佃制度进行灵活的规模调整,进一步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研究内容二:风险规避、博弈能力与土地合约的选择风险规避定义,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理性的经济人倾向于较小的风险变化而不是较大的风险变化。随着主佃关系逐渐经济契约化,书面合约逐渐普遍,合约文书中常常附有“倘或年景歉收,悉照地方大例”、“无论年成好坏,均不得短少升合”等条款,这些条款是风险规避的地主和佃农,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可见,地主与佃农之间博弈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各自的最终均衡得益。基于此,本文以农户层面的生产系统风险指标衡量风险规避程度,以博弈地租率指标衡量主佃相对博弈能力。整理获得小麦产区5省12县的卜凯农家数据,并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风险规避程度越高,土地合约更多的表现为分成合约。在风险规避下,博弈地租率越高,即地主博弈能力越强,土地合约更多的表现为定额合约;反之,博弈地租率越低,即佃农博弈能力越强,土地合约更多的表现为分成合约。研究内容三:佃农经营能力与定额合约的匹配在传统农业中,要实现劳动、土地和资本得以卓有成效地运转,从而推动农业的增长,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提供足够的激励效应。产权起核心作用,“有恒产者有恒心”。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与分成合约相比,定额合约下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佃农拥有完全剩余索取权,获得全部额外收益的经济激励。因此,合约演变的趋势是定额合约取代分成合约,在这种路径情境下,佃农需要提高自身能力从而强化这一选择的报酬递增机制。本文利用卜凯农家调查数据,实证结果表明:当风险较低时,随着佃农经营能力的增强,带来土地产出的增加,土地合约更多的表现为定额合约。且在定额合约下,佃农更可能租入更大土地规模,而分成合约确实不利于土地资源配置到经营能力更高的经营者手中。总体上,存续两千多年的租佃制度是主佃双方的选择,为更自由的生产要素组合与更灵活的资源配置提供了基础。租佃形态的演进是地主与佃农长期动态博弈的产物,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地主与佃农基于均衡得益和效用最大化目标,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合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租佃形态逐渐形成了定额合约的路径依赖,相当一部分的土地由经营能力较强的佃农承租,这对当今土地流转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