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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确定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作为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的计划,于是拉开了我国建立本地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序幕。我国从2004年开始引入CDM清洁项目后,对碳排放权表现出了较大的积极性。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是我国对于低碳经济的一项重要实验。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对我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要面临的法律问题与挑战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
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国际背景。着重介绍国际上处于运行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新兴的澳大利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于两者建立时间有先后顺序,因此,将两者作为参照物进行比较,能够得出一些经验教训,以供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借鉴。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7个试点,从2011年开始,不断的深入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理论。其中,上海市以及广东省率先提出可实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因此作为本部分的介绍重点。另外,北京市、湖北省以及深圳市,也在不同的途径释放其建立试点的相关消息,这些信息也会被相应的进行解读。可以看到,各个试点的方案或相关制度,均有着其特殊之处,而正是这些特殊之处,将成为以后建立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可以借鉴的经验或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部分,分析并提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试点走向统一将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要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必须克服统一过程中的差异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问题。其中,作为市场基础的法律制度,需要从覆盖范围、配额分配、碳排放权法律定位以及第三方核证机制等几个角度来对市场进行规范。当然,需要规范的部分不限于此。只有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匹配,才能有效的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市场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