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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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都积极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希望通过自己的民事行为来获取利益,合同在这个过程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合同法最开始是着重解决直接损失问题,对于守约方的救济是使其能够恢复到如没有签订合同时的状态。但是随着经济日益发展,只对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加以赔偿已经不足够弥补其损失,守约方更加希望遭受损害时,可得利益也能得到保护。我国合同法虽然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但是过于笼统,并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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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都积极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希望通过自己的民事行为来获取利益,合同在这个过程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合同法最开始是着重解决直接损失问题,对于守约方的救济是使其能够恢复到如没有签订合同时的状态。但是随着经济日益发展,只对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加以赔偿已经不足够弥补其损失,守约方更加希望遭受损害时,可得利益也能得到保护。我国合同法虽然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规定,但是过于笼统,并不具体,在审判中的实操性并不强。本人查找了大量的裁判研究发现,法院对于可得利益的审判比较保守,常常并不予以支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诉求。所以,本人写下本文,期待能够对于审判实践有所帮助,从而走出当前的审判困境,保障当事人的可得利益,使得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财富增长,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本文第一章是阐述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理论及必要性,先是梳理了我国合同法以及理论界对于可得利益的定义,分析了可得利益的特征,具有将来性、预见性,以及一定的确定性等,还厘清了与可得利益相近似的概念;再是分析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限制性规则,对于直接损失是完全赔偿,而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则有所限制,分为约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类,着重阐述了法定限制规则;最后论述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必要性,为后文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案件的裁判进行逻辑分析,通过搜集近几年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决进行整理发现,法院在审判中,对于民事主体的可得利益的赔偿请求的支持率很低,理由多数是不具有确定性,不具有可预见性、证据不足、计算错误等,本人将没有予以支持理由进行归纳整理,并分析原因,总结存在问题。第三章是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理论和立法、审判经验,提出了明确可得利益的确定性规则,以及完善可预见规则、规范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的建议,以期待能对我国可得利益审判有所裨益,从而走出当前的审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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