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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是一种非法的买卖行为,其将儿童作为买卖对象,这是我国刑法所明令禁止的严重犯罪行为。拐卖儿童犯罪古已有之,在新世纪新阶段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日趋组织化、集团化、专业化,这一发展趋势给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拐卖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而且给受害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新中国建立以后,拐卖儿童犯罪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其犯罪势头至今仍未减弱,这与刑法规定本身密切相关。我国刑法中设有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罪名来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应当说,刑法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规制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其中某些罪名的构成要件设置已经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犯罪情势,需要运用刑法解释乃至通过刑法修改进行完善。对于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共犯的认定也需要结合刑事政策予以适当放宽,以利于全方位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目前在立法层面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拐卖儿童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应着眼于犯罪链条的各个环节,对拐卖、收买、利用儿童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选题背景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拐卖儿童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立法形成脉络,然后分别从卖方、买方和帮助方的行为规制入手分析了拐卖儿童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现状。第三部分基于对既有规制体系的分析,发现拐卖儿童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缺乏打击犯罪的系统性,存在法律缺失和漏洞,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第四部分首先对拐卖儿童犯罪规则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评判,发现拐卖儿童罪的加重犯规定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处罚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然后对拐卖儿童犯罪规则设定的实践有效性展开评判,发现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有待立法厘清。第五部分在分析评判的基础上对拐卖儿童犯罪刑法规制体系提出了三点完善建议,包括完善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规定,加大对非法利用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适当放宽拐卖儿童罪共犯的处罚范围。第六部分是结语,主要阐述了本文的初步结论。本文突破了以往研究拐卖儿童犯罪不全面、不深入的研究方法,试图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进行多角度的体系性研究,以期能够发现相关立法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能够为刑事司法和立法在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方面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