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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各个领域均取得了显著成绩,这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但从横向比较来看,民族自治地方和东部发达地区抑或中部地区相比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从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其生产力的发展并没有实现相应的跨越,以致于在各个领域产生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想有效地履行职能,妥善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发展民族事业,就须具备使用好法律所赋有的自治权利,提高其自治能力。然而当前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因受体制机制制约等不能充分行使法定变通权,依法行使经济建设自治权的能力缺乏,财政自主能力不足、行使文化自治权的能力和社会控制不足显示了政府自治能力相当薄弱,这就迫切需要学术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能力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在研究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界定了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相关的概念,阐述了提升自治能力的意义,构建了自治能力的五个要素:依法行使变通权的能力、依法行使经济建设自治权的能力、依法行使财政自治权的能力、依法行使文化自治权的能力和社会控制能力。在探究各构成要素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借助政府组织战略管理理论、政府能力理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治理理论和及其关研究方法,寻求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能力不足的成因有: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研究不足、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意识薄弱、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权行使的不当干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同级党委关系处理不当以及地方自治法律体系不健全等。根据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能力不足的表现和成因,笔者提出有利于改进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建议,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提升找到了力求普遍可循的基本规律,并提供可资借鉴的整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这些具体路径主要包括:充分认识和把握自治权,提升自治意识;明确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分别就如何提升政府行使法定变通权、经济建设自治权、财政自治权、文化自治权的能力以及社会控制能力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