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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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频发,环境问题不仅给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情况严重的甚至损害到人类的健康生活,当公共环境受到损害,公众享有清洁环境权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如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如何检验诉讼主体资格标准的合理性,这些问题均引发了国内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鉴于此,本篇论文将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并对其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起步较晚,虽然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却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环保实务界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事实上司法实践早已走在制度建设之前。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我国才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写进法律,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将诉讼主体资格进一步扩大到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但是对于适格主体的讨论仍然没有停息,除了对于规定中“国家机关”的起诉资格没有明确认定,同时学界一直热烈讨论的公民资格仍未纳入诉讼主体范围。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法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尽管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正式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并且在诸多问题的解决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两部法律中总字数不足200字的规定,无疑从法律层面而言,显得相当薄弱,许多问题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面前尚处于尴尬境地。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新《环保法》)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首先,本文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做了简要概述,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及主要基础理论学说;然后,通过对美国、印度、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公民所具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和该国公众对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了总结,在这些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带给我们很多的启示和思考;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取得的进步及现实困境,肯定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有了进一步深化,在另一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日益突出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阐述,并深入剖析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最后,笔者参考最高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等,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同时对所提建议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包括:第一,是否在特定情形下适格扩大诉讼主体,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使国家机关、公民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第二,建立完善的诉讼保障制度等,以期运用司法救济手段对环境、生态保护提供参考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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