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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论是对人的自我本质的认识,是天人观发展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文化的特质。人性论又是法思想的理论基础,因而这种法思想也是人自我认识的一种表现。不同的民族对人的自我本质认识不同进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思想,而这种法思想又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塑造着现实中的人。本文主要从先秦天人观的特点来把握儒法人性论在思维方式上的异同进而比较儒法两家的法思想。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总论文章的选题动因、据以研究的前提、基本思路、选用资料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全文的立论基础,着重探讨蕴藏在先秦各家人性论中的思维方式,并以此为着眼点来比较儒法人性论的异同。人性论是天人观发展演变的产物,天人合一是先秦各家认识天人关系的一个根本观点,同时也是各种人性论共同的思维方式。这种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与西方古代所遵循的天人二分的思维方式有着实质性的差异,这种天人合一的人性论没有把人看作是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存在,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儒法两家人性论是一致的、相通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儒法两家对天人关系的具体内涵理解不同,他们各自人性论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二者考察人性问题的角度和对人性的态度不同。儒家从伦理的角度谈人性,赋予人性以善、恶的道德属性,而法家是从功利的角度谈人性,认为人是好利恶害的。因而儒家不论是性善论者还是性恶论者,都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认为人性是可以改造的,然而法家却对人性持悲观态度。第三、四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逻辑展开。正是由于儒法两家认识人性的角度和对人性的态度不同,致使二者的法思想的具体内容不同。儒家注重维护人伦亲情,而法家却将其看作“私情”予以排斥。儒家主张礼治、德治和“人治”,而法家却一味强调“法”的强制作用。从二者法思想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中均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素,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参考。但同时更要看到儒法两家人性论的共性,即二者都不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从这种人性论出发,儒法两家在法的起源观上是一致的,二者都把“道”作为法的理论渊源,然而这种“道”并非是完全超越现世之上的,它要依靠圣人这个中介来发挥作用,因此儒法两家都认为法是由圣人制定的。这种法的起源观与西方古代的自然法观念及社会契约论有着实质性的差异。基于此,儒法两家的法思想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特征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观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重权威轻法律、重整体轻个体、重义务轻权利等。这些共性也是二者的共同缺陷,是我们今天需要弥补的方面,而要弥补这些缺陷关键需要树立起独立自由的个体意识和人格。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论部分,总结全文的主要论点,点明本文的主旨和归宿。我们只有从认识根源上对传统思想的缺陷进行认真、深刻地反思、批判,才能更好地继承、吸收其中的合理性因素以供今天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