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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运用社会学中有关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者互动关系的理论,分析了中国立法如何变化以及发生此种变化的原因.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者互动理论的概述.根据这一理论,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者之间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而是互为条件,互相制约的,社会行动者的行动一方面改变了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在做出该行动之前,行动者必须综合考虑行动目的、行动条件以及社会结构的制约因素,改变了的社会结构又反过来成为行动者下次行动限制条件.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所指的实际也是这样一个过程.所谓"二重性"就是指社会结构既是行动的中介,又是行动的后果,结构与行动者是在一种动态的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第二部分结合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对立法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了社会结构与立法的互动.其次,具体从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修改频率的比较,立法重点变化等几方面展开论述.最后结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私有经济的发展,说明立法出现以上变化原因.第三部分从社会心理角度分析了立法者价值观变化以及对其立法活动的影响,从经济、政治、文化价值观三方面说明了立法者价值观的转变,指出当前其价值观中既包含有部分旧的传统价值观又包含有部分新的现代价值观,呈现新旧融合的状态,具体表现在立法者对法律日益重视,立法数量总体递增,人大以议事规则和立法规划进一步规范自身活动,但同时立法者却又践行着其所排斥的传统价值,在立法活动中,又不时出现"善意违法"和"良性违宪".第四部分以刑法修正案(三)为例分析了立法如何受到社会结构与立法者价值的双重影响,立法者如何与社会结构在具体场景中互动.第五部分由以上分析所得出的启示:一、立法者不能片面强调法律稳定性而应当重视其适应性,适时修改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点有其社会结构的背景.三、中国应当重视立法者的能动作用的发挥,加强全国人大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