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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是税收犯罪中最常见、最典型、“资格最老”的一种,发案面广,发案率最高,造成损失也很大。猖獗的偷税犯罪,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虽然对偷税犯罪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还是有遗漏和不完善的地方:数额加比例定罪量刑模式存在弊端,以至有些偷税行为适用法律时存在“真空”;偷税罪数额的定罪标准过低,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等等。由于偷税罪现行立法存某些缺陷,可能放纵犯罪。 本文通过对偷税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指出了现行立法、司法解释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全文共有三个部份,大约有三万多字。 第一部份 偷税罪的刑事立法演变。本部份介绍了建国之初至今偷税罪演变的四个阶段(行政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阶段,刑事立法的初始阶段,补充阶段,完善阶段),并对四个阶段偷税罪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加以评论,指出当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不足。四个阶段的刑事立法因时代变迁而有所不同,但它们总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这对于现行的偷税罪刑事立法完善有借鉴之处,也对第二个部份剖析偷税罪犯罪构成埋下了伏笔。 第二部份 偷税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的探讨。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关于偷税罪客体,通常认为此罪客体为单一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但笔者从犯罪的客体理论、偷税罪的最终目的、偷税罪的侵害对象、税收与征税活动的概念比较等方面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偷税罪是一种复杂客体,不但侵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还侵害了国家财税所有权。 在偷税罪的客观方面,文章探讨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偷税手段在立法中有遗漏,如不建帐簿偷税,利用电子商务偷税等,建议偷税手段采用非完全的列举立法模式;“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作为偷税手段之一存在合理性疑问,若作为偷税手段应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 二、笔者认为在计算实际偷税数额时应当剔除漏税、避税、欠税、不申报纳税、违法减免税、税收转移额和教育费附加。 三、偷税罪中应纳数额的认定问题。现行法律中应纳税额计算以合税种和1年纳税期限为准,但这种规定存在弊端,根源就在于比例加数额定罪量刑模式,建议取消比例规定,也就不存在应纳税额计算。 四、偷税罪中数额加比例定罪量刑标准不科学,主要反映在偷税比例一般不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计算偷税比例会增加司法成本,不同纳税人在适用法律上不公平。建议取消这种定罪量刑模式,一律使用数额标准。 五、许多人对于“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理解有问题,笔者建议司法解释更周密些,这样在实践中便于操作。 六、偷税罪中数额的定罪标准过低,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建议提高数额标准。 关于偷税罪的主体方面。笔者认为纳税人是指对应税物享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人。文章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扣缴义务性质、扣缴义务人税款的来源、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也有单位三方面批驳了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税款以贪污论处的观点。最后文章分三种情况分析了税务代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第三部分偷税犯罪的对策研究。文章从犯罪学、社会学角度提出了七个犯罪预防对策,这些对策能全面、系统地遏制偷税犯罪发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