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有判例对于有关虚拟式产权商铺纠纷的解决思路仅仅是为了得出最后的结论而在理论上牵强附会,而且最终的落脚点,即对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也有机制选择错位之嫌。在权利性质认定方面,绝大多数判例将其视为共有权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结合共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分析可以看出,虚拟式产权商铺并不具有二者应有的法律属性。此外,即便上述的权利性质定性有理论依据,但对投资者权利保护时也不应放弃完全可以实现的典型的物权保护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正是鉴于现有判例解决思路的不妥之处,本文试图通过运用信托关系的原理分析在此投资模式中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一条既符合理论又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也为今后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些许帮助。信托财产的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性权利,而虚拟式产权商铺在物的价值属性层面,具备物的内涵,可以作为物权客体,因此其完全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若要将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信托关系,则必须将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经营合同认定为信托合同。对信托合同的识别要件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委托经营合同符合信托合同的识别要件的结论。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两种合同的分析,发现二者显然失去了其本质的特征,而在其发挥的功能上,更多的类似于信托合同,而非其原有的功能。因此,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功能上等同于信托法律关系。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学者们众说纷纭,本文对各种学说逐一检讨与分析,认定在虚拟式产权商铺投资模式下,投资者的权利为受益权,受益权的本质是一种特殊债权而非物权。而根据信托原理可知,若经营者是为了更好的经营而对商铺进行改建或出卖,该行为不侵犯投资者的受益权。但经营者若并非出于更好的经营的目的将商铺出租、出售或改为他用,那么不论是以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身份的投资者均可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受托人损害赔偿。但当二者之间的合同到期,投资者想要收回商铺时,经营者往往不能将商铺原物返还,而经营者这种拒不返还的行为便侵犯到了投资者的权利。当因为经营者的出卖或者改建行为而导致在双方合同到期后经营者无法返还商铺时,根据信托财产的同一性,理应将金钱作为信托财产的“替代物”返还给投资者。因此,利用信托原理解决此类问题更具有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