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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理论又称为等置理论、同置理论、同价值理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所生侵害在法定构成犯罪事实上与以作为手段所引起者具有同等的价值,即在何种场合能够将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与积极追求犯罪后果的作为同等看待。由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在存在结构、规范结构上有着天然的差异,有学者据此认为“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理论的提出正是为了弥合此空隙,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提供可罚依据,对于解决其出入罪的困难局面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通过介绍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理论,对其等价性的研究意义、理论体系定位及具体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论述,并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例进行验证,希冀产生一定的可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的研究。文章首先介绍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发展历程,进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进行探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是包括等价性在内的与传统刑法“三要件”不同的“四要件”。最后笔者着重论述了理论上颇有争议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得出刑法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对等价性问题进行宏观上的分析。文章先对等价性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予以简单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等价性理论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等价性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领域不仅应当存在,而且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最后,文章对等价性进行体系定位,将其镶嵌于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之中,以独立于作为义务的形式存在,起到限制出入罪的作用,维护刑法的谦抑价值。第三部分阐述了等价性的判断标准问题。首先通过对历史上出现过的有关等价性标准的学说进行介绍、分析,进而引申出笔者对等价性标准问题的思考,认为等价性判断标准应当是“原因设定与危险创设”和“他因利用排他支配”的择一与“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结合。第四部分将等价性理论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加以分析。文章挑选了三个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的已决案例,用笔者所倡导的等价性标准进行逐一验证,并得出相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