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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遗传资源的利用已经广泛涉及到医学、化妆品、现代农业、药品、食品等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加速了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利用,保障生物科技的研发收回投资。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生物剽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遗传资源所在国造成了巨大损失,发达国家依仗技术和资金优势,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进行研究,获得技术成果后申请专利,然后高价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专利,获得高额利润。《生物多样性公约》签订后,为了贯彻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的实施,防止越演越烈的生物剽窃,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在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并将此与专利的有效性相联的主张,同时,发展中国家积极在WIPO,WTO推动这一提议,力求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虽然,在国际层面上无重大进展,但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已经增加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要求,在细节上有所区别。中国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加入了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资源大国和发展中的生物技术强国的立场,有着重大的意义。但这仍然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上述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文分五章展开分析。第一章详细介绍了遗传资源的概念,列举了国际层面上遗传资源的定义,各国立法中对遗传资源的定义,分析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以及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关系,以及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二章探讨了遗传资源的利用。遗传资源的利用涉及很多产业,如医药、农业、化妆品等,而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是对遗传资源利用成果的主要保护方式,文章分析了遗传资源利用中所出现的生物剽窃现象,介绍了目前国际上遗传资源利用的双边体系和多边体系。第三章介绍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提出,以及在WIPO、WTO下的进展,涉及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条约、专利实体法条约草案、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三款(b)项和第二十九条,概要地分析了有关国家的立场。第四章对现有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立法的现状做一归纳介绍和梳理,解释了典型的加强披露,适中披露以及弱式披露模式的具体立法。第五章立足于中国的情况,介绍了目前中国遗传资源管理的具体机构,评析现有涉及遗传资源的立法,对新修改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草案做了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