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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被称为“阳光法案”,自230多年前首次在瑞典实施以来,此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继采用。事实证明,它确实是一项有效的防腐反腐制度。中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学术界曾有过一段时间的热烈讨论,政府也出台了相关制度性措施。但是,总的来说,这些措施仅限于内部的纪律性约束,还远远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探索本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纷纷“破冰”。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先后出台了各具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与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申报主体范围不够宽,申报内容、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很模糊,申报的受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违反申报规定的惩罚过轻等。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一些重大的严重的腐败案件频繁发生,而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措施主要包括机构反腐、法律制度反腐、思想教育反腐等,但是这些措施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同时,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自下而上的中央集权体制、两头大中见小的社会结构等都成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制约因素。因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要摆脱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大力发扬民主;二是中央高层应加大决心,扫除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三是要改革人大制度,尽快制定独立的《财产申报法》;四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